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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事故法院立案后的程序
2012-08-12 10:25:01 来源:
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对于报案、控告、举报和自首的材料,应当按照管辖范围,迅速进行审查。
法律咨询:
您好,我是今年3月18号骑自行车呗一私家车给撞了,交警判对方全责,我是左肩脱臼,休养了一个月,我月工资1950,是今年1月份开始工作的,事发当天对方带我去医院了,以后都没有管过我,等我的病期结束后,找她要钱,她就一直态度蛮横的推脱,说要等保险公司确认后再给我报销药费,忒欺负人的!我就在海淀法院起诉她,现在已经立案了。本来6余额日久要开庭了,谁知道保险公司搞错了,昨天又去重新改正,重新立案,现在又要等一个多月才能开庭!我想问一下,我这种案子在法院开庭是什么样的程序,是简单的程序还是很复杂的?我有劳动合同、单位请假证明、医疗费发票(700)、交通费(170),在诉讼中我还提出营养费(2000)(有超市发票)、精神损失(3000)。因为我经济上很困难,看病花了很多钱,所以还没请律师,我这种情况开庭的话需要请律师吗?还是有这些证据就可以了?如果开庭了对方没有到,法院有什么措施可以帮我?
中顾法律网律师解答:
您好,交通费要有证据,营养费需要医院的证明,精神赔偿没有法律依据。
相关法律知识:
通过审查,应当查明:材料所反映的事件是否属于犯罪行为;如果属于犯罪行为,有无确实可靠的证据材料证明;依法是否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;有无法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。在司法实践中,公安、检察或者审判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时,可以要求报案、控告、举报的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和公民提供补充材料,或者要求他们作补充说明,也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。
立案前的审查,按其性质来说,是一般性的材料审查和调查工作,因此,在一般情况下,只能使用一般的调查方法,而不能使用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强制性的侦查措施。而只有在紧急情况下,为了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、或者犯罪事实已经明显存在,但由于情况紧急而来不及立案,为了防止犯罪毁灭或转移罪证,继续犯罪、逃跑或自杀等情况的发生,才可以采取勘验、检查、鉴定、搜查、扣押、拘留等类似于侦查的方法和措施。立案审查中必要时采用的这些措施,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“紧急措施”的概念的范围,但不属于侦查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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